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依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我办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延续申请,我办依法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顺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区政府大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