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敞缘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权):
本委受理梁玉美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海敞缘水产品有限公司有关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佛顺劳人仲案字〔2026〕5638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6231元。本委于2026年8月10日下午4时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份、2025年2月份至4月份工资差额共计162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无法与你(佛山市海敞缘水产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将佛顺劳人仲案字〔2026〕5638仲裁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可自行到本委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地址:顺德区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联系电话:0757-27382373。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