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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认定与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9 14:30:40 来源: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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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民社发〔202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认定与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认定与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促进我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康园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康园中心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为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提供日间托养服务,以提高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的综合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第三条 社区康园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资质

  1.社区康园中心应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或申请审批手续齐全。

  2.承接社区康园中心服务的资质有以下3类: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及内设残疾人服务机构);

  (2)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3)依据法律法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二)场地要求

  1.应有固定的合法建筑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有效使用期限自申请审核之日起不少于3年;

  2.服务场所宜在方便残疾人出入的交通便利之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配置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功能场地;

  3.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人员配备

  1.人员数量。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专职工作人员(不含保洁员、安保人员和厨师等后勤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名;

  2.岗位设置。根据服务功能需要,设置管理岗位和服务人员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服务人员,按需配备职业培训师、社工、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精防医护人员、护理员、志愿者等。

  (四)服务人数

  服务的残疾人应当在20人以上,且精神残疾人安置比例应当不低于30%。已就业的残疾人不列入社区康园中心服务对象。

  第四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具有顺德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且经社区康园中心评估适合接受日间托养服务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

  第五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服务内容。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及劳动技能训练、康复功能训练、康乐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第六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在正式对外运营6个月后,可通过以下流程进行社区康园中心的认定:

  (一)服务机构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以下均简称“镇(街道)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经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均简称“区残联”)、镇(街道)残联两级联合书面审查和实地查勘;对符合相关条件且审查通过的,予以发文公示确认;

  (二)社区康园中心认定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服务机构需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经佛山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社区康园的,无需再向区、镇(街道)两级残联申请认定,直接统一纳入扶持及管理。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 服务申请和审核。由残疾人或其家属(监护人)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经社区康园中心评估、镇(街道)残联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报区残联备案,由社区康园中心通知残疾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办理入托手续。

  第八条 社区康园中心服务对象满员后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政策条件的残疾人,由于受场地、服务规模等条件限制不能进入社区康园中心接受服务的,根据自愿原则登记轮候。

  同一时间段申请的,各镇(街道)残联按照困难家庭优先、残疾等级优先、残疾类别为精神、多重残疾的优先等原则确定入托先后顺序。同等条件下,以老养残、一户多残或无直系亲属的残疾人优先。

  第九条 残疾人入托管理。残疾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在申请通过后,与社区康园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申请人不办理入托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托。协议一年一签。残疾人变更和终止托养服务的,应提出服务变更或终止申请。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十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新建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运营补助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统筹保障。

  积极引导慈善组织、福利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开展公益项目等方式参与社区康园中心建设与服务供给,构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衔接互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一条 新建补助标准。新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建设、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

  (一)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且拥有房屋合法产权的社区康园中心(含购买、新建、易地重建等),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补贴15万元/个的补助;

  (二)场地由政府、村(社区)、公益慈善机构、社会热心人士等免费提供,并由社会兴办人通过装修改建新运营的,补助金额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二条 运营补助标准。运营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员补贴、用人成本、场地租金、水电等日常运营费用。

  (一)运营补助经费由所在地镇(街道)财政负责解决,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月;

  对于中途退出的残疾人服务对象,按实际服务时间以60元/天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运营经费补助;

  (二)区级财政对已认定的社区康园中心给予1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补助申请和审批。经认定的社区康园中心,其建设方可在6个月内提出新建补助申请。镇(街道)残联初步审核后上报区残联。经区残联审批同意后,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批次拨付至社区康园中心的建设方。

  自社区康园中心实际服务运营满1年不足2年的,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实际服务运营满2年不足3年的,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实际服务运营满3年的,最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运营经费补助申请和审批。

  (一)镇(街道)级运营补助。经认定的社区康园中心,其运营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提出上个月的补助经费申请,申请提交至所在镇(街道)残联,镇(街道)审批通过后报区残联备案,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

  (二)区级运营补助。经认定的社区康园中心,其运营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区级运营补助申请,申请提交至所在镇(街道)残联,镇(街道)评估合格通过后报区残联审核,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评估不通过的,暂停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民政、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建设和运营扶持相关工作。

  (一)区残联负责统筹全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社区康园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社区康园中心申请区级资助资金的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社区康园中心新建补助经费和运营补助经费的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二)镇(街道)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依法依规监管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康园中心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及相关资助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康园中心运营补助经费的拨付工作;

  (三)区、镇(街道)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善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取消机构服务资格,终止经费资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服务场所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歧视、虐待服务对象;

  (四)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占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五)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

  (六)出现隐瞒事实、造假、骗取、套取补助经费等情况;

  (七)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社区康园中心应建立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服务残疾人的工作情况等运营情况报送区、镇(街道)残联。

  第十九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监管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补助资金拨付,并禁止其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社区康园中心的运营服务机构申领补助和个人服务申请的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顺德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养残疾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出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申请日间托养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市、区涉及社区康园中心服务的同类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本办法到期后,社区康园中心的认定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给予相关补助。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政能力,适当提高本辖区统筹的运营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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