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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5 10:42:55 来源: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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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民社发〔202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进一步改善重度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社会照顾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顺德户籍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托养服务形式包括集中托养服务和居家安养服务。

  


第二章  集中托养服务



  第四条  集中托养服务是指在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中,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托养机构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社会力量成立或政府兴建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的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

  第六条  托养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资格。须依法依规登记,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福利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等。由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机构纳入认定范围。

  (二)场地要求。应有固定服务场所,选址宜在方便残疾人出入的交通便利之处,且有两个方向的出入口,如只有一个出入口,则应设置应急通道,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m2,床位不少于10张,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合居型居室人均可使用面积不小于6m2;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托养机构应当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

  (三)建筑标准。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按规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人员配备。应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服务人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应不低于1名,根据功能需要,配备专兼职的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社会工作者、就业服务指导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

  有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的托养机构应有专职或签约的精神卫生医疗工作人员。

  (五)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对象,托养机构服务对象人数10人及以上。

  (六)服务内容。按照服务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托养机构认定:

  (一)服务机构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以下均简称“镇(街道)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均简称“区残联”)、镇(街道)残联两级共同开展托养机构资格审定,联合进行实地查勘,审查通过的,予以发文公示确认并签订重度残疾人委托服务协议;托养机构资格认定有效期为3年,服务机构需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重新提出申请认定。

  (二)经佛山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托养机构的,直接统一纳入扶持及管理,不需要区、镇(街道)两级残联发文认定。

  第八条  凡经批准到托养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给予集中托养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残疾人户籍所在镇(街道)财政统筹保障。

  第九条  集中托养服务补贴内容。集中托养服务补贴是为保障机构内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综合性康复支持而设立的综合补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日常生活护理费等各类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的运动功能训练、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等康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补贴。

  第十条  集中托养服务补贴标准。肢体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不高于3800元/人·月;肢体二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二级和精神一、二、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不高于3060元/人·月。

  实际服务费用在上述补贴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对在册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孤寡对象、单亲家庭、临时救助家庭)的残疾人实行全额补贴;非在册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按以上标准的60%进行补贴。考虑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逐年增长因素,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积极引导慈善组织、福利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开展公益项目等方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构建财政保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三章  居家安养服务



  第十一条  居家安养服务是指以家庭、服务机构等为载体,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安养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安养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在册困难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且符合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年龄放宽至7周岁及以上。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居家安养的,给予居家安养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残疾人户籍所在镇(街道)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可结合残疾人服务需求、服务机构承接能力和年度经费预算,通过直接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支付现金补贴或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居家安养服务补贴标准。对由监护人提供安养服务的,按800元/人·月的标准向残疾人或监护人发放补贴;对由镇(街道)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养服务的,按1200元/人·月的额度由镇(街道)向服务机构据实发放补贴。



第四章  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申请和审核。由残疾人或其家属(监护人)采取自愿的原则提出集中托养或居家安养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残联评估、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报区残联备案。

  第十七条  对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服务实行资格轮候制度。各镇(街道)残联按照家庭条件差的优先、残疾等级高的优先、残疾类别为精神或多重残疾的优先、自理能力低的优先等原则审核确定托养先后顺序。同等条件下,以老养残、一户多残或无直系亲属的残疾人优先。

  第十八条  残疾人入托管理。集中托养审核通过的残疾人或其家属(监护人)与托养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人不办理入托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托。协议一年一签。残疾人变更和终止托养服务的,应提出服务变更或终止。申请托养服务协议期内,托养机构丧失托养资格的,镇(街道)残联可中止托养服务,暂停支付补贴。



第五章  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集中托养服务补贴拨付。凡经批准到托养机构托养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补贴,由托养机构每月向相关镇(街道)残联结算,各镇(街道)将补贴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第二十条  居家安养服务补贴拨付。凡经批准由家庭提供居家安养服务的,由各镇(街道)直接支付给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每月发放一次。凡经批准采用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由各镇(街道)向服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残联负责统筹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托养机构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镇(街道)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托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相关补贴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集中托养服务补贴经费和居家安养服务补贴经费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托养机构在申请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善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取消机构托养资格,终止经费补贴;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服务场所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歧视、虐待服务对象。

  (四)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占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五)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

  (六)出现隐瞒事实、造假、骗取、套取补贴经费等情况。

  (七)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托养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巡查、检查工作。对回避、不配合巡查检查的,由巡查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补贴资金拨付,并在2年内禁止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托养机构和个人申领补贴的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顺德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托养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出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申请托养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本办法托养机构补贴的服务机构,不再享受市、区级社会福利机构同类补贴。个人享受的补贴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财政承载能力,适当提高本辖区统筹的集中托养服务补贴和居家安养服务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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