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6625)。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盘活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挖掘土地价值,规范项目审核与实施,依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1.5级开发操作指引〉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4〕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符合准入条件且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包括由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建立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招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土地1.5级开发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土地1.5级开发实施的统筹协调,负责审核项目规划准入、土地准入和开发条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的租赁手续。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1.5级开发实施,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组织民主议事表决程序,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相关政策。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按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产业准入审核;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由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的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审核项目环保准入及项目环评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审核及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依职责做好管理和推动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请主体按“谁招商,谁申请”的原则确定。招商方为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顺德高新区管委会的,由其作为项目申请主体;招商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或经济上独立核算的生产小组(股份小组)的,应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申请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策划,向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报纳入土地1.5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
(二)组织编制地块1.5级开发规划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三)负责土地租赁方案编制、租金评估以及办理公开交易租赁申请手续;
(四)监督管理项目租金收入上缴,履行项目租赁合同监管职责;
(五)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开发行为依法合规。
第二章 项目准入要求
第五条 土地1.5级开发项目所用土地应位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并按其具体类型满足下列相应准入要求:
(一)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已完成收储程序的土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未完成收储程序的土地(例如挂账收储、未完成补偿支付土地等),须取得原权属人同意开展1.5级开发的书面意见、已签订的收储协议、补偿款支付情况说明及地块建设用地批文等材料。
(二)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批文、权属来源合法性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如地上(下)存在原有建(构)筑物的,原则上应在土地交付承租人前拆除并注销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确需继续保留使用并与土地一并租赁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应提供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对原房产证已注销的,原房产证的复印件或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可作为权属证明材料)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若无法提供原有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则须参照市、区有关查处或处理违法建设的政策文件内容执行。
第七条 土地1.5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开发要求:
(一)不得建设居住项目及其他用于销售的项目;
(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4米;
(三)建筑密度突破佛规上下限、绿地率突破佛规下限、容积率突破佛规下限的,应在土地1.5级开发项目地块的详细规划编制时单独论证;
(四)鼓励采用低成本、美观实用的模块化、装配式等建筑方式,原则上不得修建地下室;建筑风格及立面应结合城市景观界面进行综合设计;
(五)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八条 鼓励引入符合以下基本特征的功能: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划及片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能有效服务周边、提升区域活力,或利于高端产业与人才集聚的配套服务项目;如商业服务类、办公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适配过渡期定位,采用快速建设、低损拆除方式的临时性功能;
(四)土地1.5级开发项目可不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要求。
第九条 严格禁止或限制引入以下功能或项目:
(一)不得引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不符的项目。
(二)不得引入《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及禁止类项目;禁止建设或以其他项目名义变相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
(三)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影响所在地区近期建设的实施。
(四)不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不得存在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者矿产压覆的情况,不得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
(五)不得存在被抵押、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不得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引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项目;不得引入有水污染或土壤污染的项目。
(七)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功能。
第三章 年度计划与项目认定
第十条 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均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编制与研判:
(一)招商研判:由项目申请主体编制项目方案,提请顺德区招商工作专班进行项目研判。
(二)意见征询:项目申请主体负责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如需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须同步取得相关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调整初审意见。
(三)计划编制:各项目申请主体将已完成意见征询的成熟项目方案及项目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及汇总全区土地1.5级开发年度计划,并报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审批。年度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申请主体需及时向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反馈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将计划内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认定准入,并负责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规划调整与土地租赁
第十二条 项目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准入后,在原有法定详细规划不变的基础上,如需启动编制1.5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1.5级开发图则)的,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开展。
(一)土地1.5级开发项目所在片区未开展分层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不符合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层用地控制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程序办理;
(二)土地1.5级开发项目所在片区有已批地块开发细则或村庄规划,但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地块开发细则技术修正或村庄规划局部调整(地块图则)程序办理,其中涉及不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5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1.5级开发图则)需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土地1.5级开发项目所在片区尚未编制详细规划且不适用于“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地块图则的,按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主体应凭项目准入文件及经批准的法定详细规划或1.5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1.5级开发图则)或“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地块图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条件作为供地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办理前期报建手续的规划依据。规划条件应当注明“土地1.5级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1.5级开发项目土地租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
1.确定租赁方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除外)可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工业、物流仓储、科研、商业服务业等用地应当以公开方式租赁。具体租赁程序参照政府储备地出让执行。
2.确定租赁价格:土地1.5级开发项目的租赁起始价应不低于经容积率、使用年限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需经顺德区招商工作专班项目联审会同意,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经容积率、使用年限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的70%。租金评估由项目申请主体委托中介机构按照现行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报告中需体现基准地价。
3.租赁方案审批: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租赁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网上会审,项目申请主体同步提交顺德区招商工作专班项目联审会审议。联审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租赁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
4.签订租赁合同与权属登记:租赁合同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与承租人、管理单位共同签订,管理单位应为项目申请主体或其指定单位。承租人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土地1.5级开发项目”。
5.租金收入分配: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租金收入按区镇财政体制和“谁统征谁受益”原则进行分配。
(二)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
租赁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规划条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划拨手续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土地1.5级开发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相关政策,租赁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签订。
第五章 项目报建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取得1.5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报建主体(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项目为承租方,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项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项目立项:按规定权限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
(二)规划许可:凭规划条件和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凭不动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五方责任主体进行联合验收,城建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以上许可、文书应注明“土地1.5级开发项目”。
第六章 退出与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1.5级开发项目退出按《土地1.5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情形包括:
(一)期满交回。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自行拆除地上及地下建(构)筑物,完成管线及设备迁改,恢复土地原状,并注销租赁不动产权证。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出租人有权按约定处置并追缴土地占用期间的费用,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对拒不执行拆除或注销权证的,出租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二)因承租人原因提前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土地,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使用租赁土地超过一年等;
2.承租人不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违法使用土地,包括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存在影响消防等应急安全的、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转租、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处置、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且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3.承租人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并经出租人同意。
(三)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
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抢险救灾,或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租赁合同的管理主体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运营内容、环境安全影响、土地合规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粤公网安备:440606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