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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31 15:18:15 来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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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办发〔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7007)。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任何组织和公民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土地权益单位对本单位的耕地负有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组织种植并进行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有量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数量。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确定的、有具体位置的稳定、优质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实施补充耕地、垦造水田等土地整治形成的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补划空间的稳定耕地。

  一般耕地是指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按同口径统计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以外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必须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上年净增加的耕地数量作为下年度批准占用耕地的前提。

  耕地总量平衡是指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政务版成果,按有关规则计算比对辖区年度内耕地流向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出)和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流向耕地的数量(即耕地流入),耕地流入数量大于等于流出数量,即为达到耕地总量平衡。

  耕地恢复任务是指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内需通过工程整治措施将现状非耕地恢复为耕地的数量。

  连片耕地是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定为耕地(含灌溉沟渠、田埂)面积达到100亩(含)以上的单个地块或与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若干地块。

  土地权益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以及负责完成镇(街道)保护任务、进行耕地恢复的镇(街道)工作部门和国企单位。

  第四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使用人、社会主体参与耕地恢复工作。

  第五条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履行耕地保护义务的单位给予经济补贴和集体建设用地额度奖励。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耕地保护任务的分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恢复任务分解下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和本区实施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总量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恢复任务(以下简称保护任务),对辖区内的保护任务负总责。

  未能完成上述保护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保护任务分解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和国有单位。


第三章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十条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以下简称储备区)制度。纳入储备区的耕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为耕地;

  (二)现状为耕地且连片度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稳定耕地;

  (三)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之外;

  (四)通过工程整治等措施整理的新增耕地(整治前为非耕地),需取得有关部门的验收批复;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会同顺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第十二条  符合储备区纳入条件的,由权属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纳入储备区。

  权属人申请将耕地纳入储备区的,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纳入储备区协议。储备区地块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  补偿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任务的土地权益单位给予经济补贴,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储备区经济补贴标准为500元/亩·年。

  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经济补贴按年度发放,当年发放上一年度资金。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调整的,自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同意调整当月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块予以发放对应的经济补贴,调出地块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济补贴范围内年度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实地未撂荒且在核实处置后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土地权益单位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三)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用途管制要求;

  (四)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挖塘养鱼、种植草皮、采砂取土建坟等情形;

  (五)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特殊情况除外;

  (六)土壤未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土地权益单位涉及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如土地权益单位为以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涉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其他村民小组(股份小组)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发放储备区经济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且实地未撂荒;

  (二)涉及年度新增耕地的应通过区级验收;

  (三)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

  (四)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情形;

  (五)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但特殊情况除外;

  (六)土壤未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土地权益单位涉及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如土地权益单位为以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涉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的经济补贴全部不予发放,其他村民小组(股份小组)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鼓励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以外符合连片要求的耕地给予普惠性补贴。

  第十八条  通过异地代补(保)完成耕地保有量、耕地恢复任务、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平衡等任务的,其指标价格按现行指导价确定。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完成新增垦造耕地任务,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认为耕地且自身连片或与周围其他地块连片大于100亩(含)的,按照现行政策奖励集体建设用地额度。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佛府办函〔2024〕118号)实施前已立项的耕地恢复项目,指标奖励标准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项目所在地权属人为完成保护任务,实施新增垦造耕地项目的,不享受集体建设用地额度奖励。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土地权益单位年度内存在永久基本农田或储备区内的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变更为耕地。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予以发放经济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停止发放违反耕地用途管制行为存续期间涉及的年度经济补贴并不再补发。如土地权益单位为以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涉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的年度经济补贴停止发放并不再补发,其他村民小组(股份小组)不受影响。

  储备区内的耕地转为园、林、草、湿等其他农用地,因不可抗力或整改后可能造成农村集体经济严重损失、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土地权益单位承诺在一年内通过整改或耕地占补平衡解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同意,扣除该部分面积涉及经济补贴的金额后再予以发放。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扣除临时用地部分面积涉及金额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新增违法用地占用储备区行为,经证实非土地权益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认为应予发放经济补贴的,可以书面作出举证说明,并承诺在一年内通过整改解决。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审核同意后,扣减新增违法用地部分面积涉及金额后予以发放经济补贴。


第五章  补贴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面积按年度进行更新,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会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核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补贴的土地权益单位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土地所有权证或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无权属争议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并取得收益或出资组织开展耕地恢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权益单位。  

  (二)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单位已取得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土地,由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单位经营并取得收益或组织实施恢复耕地的,该国营农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根据区土地储备统筹机制,区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的土地移交区国企单位运营管理并由区国企单位负责组织恢复耕地的,该区国企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三)已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全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由镇(街道)工作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运营管理或组织开展耕地恢复的,该镇(街道)工作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权益单位。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或开展新增耕地恢复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政府机构或镇(街道)工作部门以及国企单位通过承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展耕地恢复的,该政府机构或镇(街道)工作部门以及国企单位为土地权益单位。

  (五)社会主体为土地的承租人并负责新增耕地的恢复和经营的,由承租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贴、连片耕地经济补贴和储备区经济补贴的土地权益主体和资金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益单位存在权属纠纷的,涉及的经济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待权属纠纷化解后,再进行发放。

  第二十五条  通过异地代补(保)完成保护任务的,经济补贴原则上归受托方所有。双方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贴发放程序分为土地权益单位申请、镇级审核、区级核定、资金拨付四个环节。

  由土地权益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地块四至拍摄图或无人机航拍图(带时间和定位水印且可体现地块全貌)、储备区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提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和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核定;审核通过的,提请顺德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补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每年分别提留补贴总额的10%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剩余80%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发放对象的账户;属于其他土地权益单位的经济补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留经济补贴总额的20%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剩余80%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发放对象的账户。各单位应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留的经济补贴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村(居)委会提留的经济补贴重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济补贴应优先用于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可用于耕地恢复工程费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修缮、“田长制”护田员经济补贴、农村医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购置等。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取得的经济补贴应纳入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土地权益单位取得的经济补贴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并将有关情况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及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收回的经济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并形成台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经济补贴的监管举措,明确使用进度的监督方式与责任岗位、土地权益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时的收回方式、具体流程等。

第六章  补贴发放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  区级职责: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核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的面积和所需发放的金额,组织检查土地权益单位的责任履行情况,核定不发及扣减情形;会同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各镇(街道)管理所核实新增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挖塘养鱼、采砂取土建坟等情况,监督落实上述行为整改完成;

  顺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核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的面积和所需发放的金额;核查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是否出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监督上述行为整改完成;会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依法核查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况;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顺德区财政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保障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安排及发放。

  第三十一条  镇级职责:  

  (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各镇(街道)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面积和变化的初步核定,监督责任履行情况等;牵头核查土地权益单位资金申报材料;配合审批资金使用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资金使用申请;核查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是否出现撂荒、非粮化等行为,落实上述行为整改完成;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各镇(街道)管理所依法核查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况;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配合审核资金申报及使用申请;配合业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土地权益单位的账户;按照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补贴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开展经济补贴监督管理和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权益单位职责:  

  (一)接受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及其各镇(街道)管理所,区、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三)维持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的稳定利用,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

  (四)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按要求提交资金的申报、使用等环节所需的资料,并配合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标准,适用于其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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