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函〔2024〕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能力,完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现将《佛山市顺德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22803167)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佛山市顺德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佛山市顺德区防震减灾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对佛山市顺德区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各镇(街道)、各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的责任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民兵和驻辖区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1)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区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②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③按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④统一指挥区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武警、民兵和驻辖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⑤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⑥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⑦协调、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⑧研究决定全区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指挥长: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及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市医疗保障局顺德分局、团区委、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顺德海事处、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顺德中队、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公司、顺德水文中心、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4)区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共13个工作组。原则上,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职责详见附件2。
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区指挥部专家组
区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联系。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区有关单位的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人员疏散、风险防控和自救互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预报
3.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地震局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地震局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根据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以及市地震趋势分析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向区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3.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 分级响应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4.2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区地震灾区内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2)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区地震灾区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3)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区地震灾区内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地震,或发生有感地震造成人员受伤的地震灾害。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要求全体成员单位派主要领导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收集汇总受灾区域及各部门行业灾情信息,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道)。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要求全体成员单位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收集汇总受灾区域及各部门行业灾情信息,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道)。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4.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市指挥部的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要求有关成员单位派分管领导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收集汇总受灾区域及各部门行业灾情信息,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道)。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4.3.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部署,由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要求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收集汇总受灾区域及各部门行业灾情信息,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道)。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灾区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情况。镇(街道)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5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区区域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未造成人员伤亡,由事件发生所在地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负责指导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对有感地震事件,视情况派出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报送震情监测信息;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区行政区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对我区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报告。
(2)应急处置和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及时分别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宣传(文广旅体)、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和通信运营商要迅速对本行业灾情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区委统战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和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抄报区指挥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房屋受损、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次生灾害、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2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组,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监测检测工作。
5.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区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要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社情、网络舆情监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消除负面影响。
5.4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包括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5.5 指挥与协同
5.5.1 区指挥部(后方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单位和地区提出抗震救灾工作要求。
(2)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和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抗震救灾,抢救被困群众,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协调组织跨区域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实施跨区域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
(6)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进行督导和检查,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
(7)组织非灾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视情况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区域和干线交通管制等措施。
(9)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0)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区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5.5.2 区现场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当我区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员和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派出人员组成,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区现场指挥部工作。区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与区指挥部相应的工作组;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区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5.5.3 现场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国家、省或市工作组抵达我区处置时,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区现场指挥部主要内容如下: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住建水务、城管执法以及社会应急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区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性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开辟通道接收管理社会捐赠物资。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地震局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加强灾区所在地和受灾群众安置点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
5.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7 区域合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周边区(县)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5.8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恢复通畅、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9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和地震社会影响等调查评估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做好应急资金的使用统计与评估。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个月内,相关部门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6 恢复重建
6.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按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资金保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7.3
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4 避难场所保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7.5 基础设施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经促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宣传(文广旅体)部门要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成品油库,保障能源供应。
供电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建水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燃气、供水、排水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轨道、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部门预案由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公众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宣传(文广旅体)、教育、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
8.3 责任与奖惩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例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置所需费用。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指挥部备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衔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备案。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22〕595号)同时废止。

粤公网安备:440606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