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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4 11:32:36 来源: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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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办函〔2025〕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2.5 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顺德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协调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团区委、区气象局、顺德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顺德中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顺德监管支局等部门和单位。

  有关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顺德区水文中心、顺德慈善会、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公司、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依托区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对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5 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定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文、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开放相关的避难场所。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统计报告工作,教育、经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广旅体、气象、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镇(街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各镇(街道)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5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区、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1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顺德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开放有关避难场所,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顺德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职能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区经济促进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并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顺德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顺德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并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10户以上、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顺德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顺德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受伤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或5户以上、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需要调拨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区级救助指导标准、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初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区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区、镇(街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4)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1)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为受灾人口提供生活保障。

  7.3 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II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救灾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经济促进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区、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指导各地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4)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周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区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减灾办备案。区减灾办加强对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镇(街道)动态完善预案。

  (4)区减灾办协调区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发生调整更名的,区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6)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顺府办函〔202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顺德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佛山市顺德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配合做好在顺德外国侨民受灾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配合受灾地政府和市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2.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组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及网络媒体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组织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救灾工作需要时,协助开放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的防灾减灾宣传、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巡查监测等工作。

  3.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抗灾救灾和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基础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能源基础设施损失情况。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课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督导学校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落实学校避难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7.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科技支持;支持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研发;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协调区内保险机构参与减灾相关工作。

  8.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做好灾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灾害现场公用通信网安全畅通。

  9.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福利机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做好因灾致贫群众救助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负责做好灾后技工学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导技工学校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10.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1.区财政局: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减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及完成资金拨付;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和下级申请,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协助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适应救灾特点、反应快速高效的救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

  12.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后房屋建筑工程及监管职能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修复、重建以及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积涝的抢险救灾;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抢险的技术工作,组织人员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协助洪涝、台风、泥石流等灾害的危险地段群众转移安置,避免因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负责灾后损坏、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或重建,储备水利防汛抢险物资;协调供水部门做好因灾损毁供水设施的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组织、指导开展洪涝、干旱等知识宣传及演练。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受灾地区道路沿线的巡查工作,及时排除险情,通报道路情况;指导协调各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被毁、受损公路抢修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救援队伍、物资能迅速进入灾区;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对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并尽快组织开展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的人员和物资通道畅通。协助轨道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协助应急物资和受灾人员的轨道运送,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及运营线路站场的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组织相关应急疏散演练。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预报及防控;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按有关规定指导做好死亡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助统计、评估农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知识推广。 

  15.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助、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消毒、杀虫等工作,加强灾区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恢复重建损毁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况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配合上级红十字会面向社会公众积极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急救技能,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识别身边的各类风险,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6.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责地震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通报灾情及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核查、上报森林火灾信息;负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区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救灾物资发放及回收,调拨、分配以及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开放使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基本生活需求;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防范灾区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洪涝、干旱、台风、地震灾害、森林防灭火以及安全生产等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及演练;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17.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1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及销售假冒伪劣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19.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区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0.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制定重特大灾情统计方案,协助减灾委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2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开展因灾倒伏的树木清理;负责指导、协调开展灾区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22.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灾区巡逻防控工作,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趁灾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盗窃、抢劫、破坏救灾物资,哄抢公私财物,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趁灾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分子;协助电力、供水、通信等部门做好抢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并加强水、电、油、气以及通信、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配合维护好灾区现场救援秩序,及时共享收到的灾情信息,及时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及演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倒塌房屋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24.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25.团区委: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培育、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26.区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影响评估,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27.顺德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产权范围内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根据区减灾委统一指挥,最大限度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

  2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队伍、志愿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承担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29.武警顺德中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灾区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0.顺德区水文中心: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汛情旱情预警信息。

  31.通信运营商(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公司等):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统计各自网络灾情,组织集合技术维修队伍,对关键线路和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无阻。当通信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较大面积通信阻断时,应及时使用机动应急通信系统,作为公众通信网的延伸和补充手段。

  3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顺德监管支局: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33.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34.顺德慈善会: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慈善募捐,筹集、补充抗灾救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