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顺住建告〔2021〕12号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
现就《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分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二条为公租房配租的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主要明确了我区户籍家庭、新市民家庭以及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准入条件和租金标准;第三条为租赁补贴的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主要明确了我市户籍个人及家庭、新市民个人及其家庭、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和发放补贴标准;第四条明确了没有明确规定条款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明确了各镇(街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或细化本通告的权限;第六条明确了本通告的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原通告废止等内容;第七条明确了本通告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通告》制定依据
1.《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
3.《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二、主要的条款解读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申请对象的扩充、申请准入条件的新增和细化、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入住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等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本区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一)明确了第一条第(一)项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准入条件,其中有以下进行了修订和新增:
1.由于《办法》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发生了变更,在《通告》第2点修订了相应内容:原“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70%”修订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由于《办法》中的房产用途和地域范围发生了变更,在《通告》第3点修订了相应内容:原申请条件是“在本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房产(不限房产用途,下同)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修订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通告》申请条件中删除了“家庭成员人均资产(已计算人均拥有房产面积的物业价值除外,下同)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倍”这一申请条件,但新增了第4、5点,因核算资产的工作量大且数据不一定准确,所有增设了车辆、注册公司两点准入条件,既严谨把关准入门槛又减轻了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4.新增第6点,明确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的情况。
5.新增第7点,明确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须在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情况。
(二)明确新市民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二)和《实施意见》第七条新增第一条第(二)项新市民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配租的准入条件:
1.由于我区《办法》没有明确新市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和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范围,在《通告》第1点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了该申请的范围。
2.新增第2点,明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需在本区居住并提供在本区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新增第3点,明确了申请人需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4.新增第4、5、8点,明确了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住房、积分确定排名的准入条件。
5.新增第6、7点,根据我区实际增设了该两项条件,明确了新市民家庭车辆、注册公司的资产标准线。
(三)明确公租房配租的租金标准
由于旧的租金标准只是针对我区户籍中等偏低下住房困难人群,根据市、区最新的文件,已扩展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结合顺府办发〔2020〕21号文的规定,将申请政府公租房的本区户籍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三档,在《通告》第一条第(三)项修订了租金标准。前期,我局已通知各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对辖区内本区户籍家庭承租政府公租房家庭按照新旧标准分别对三个档次的保障家庭户数进行摸查,摸查发现按照新标准第一档次保障的政府公租房家庭减少了94户,第二档次保障的政府公租房家庭增加99户(详见附件1)。根据摸查结果,结合日后调整租金情况,按照新标准部分政府公租房家庭可能存在增加租金情况。
关于“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我局发布的《2020年顺德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标准》的评估报告估算得出我区商品房市场平均月租金标准约为20元/平方米。
(四)明确本市户籍家庭、新市民家庭、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
新增第三条。根据《实施意见》第七条,明确了本市户籍家庭、新市民家庭、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以家庭单位和以个人为单位的具体范围。
(五)明确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第八条,明确了第三条第(一)项户籍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其中有以下进行了修订和新增:
1.由于《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和申请人的年龄,在《通告》中删除了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年龄的规定。
2.由于《实施意见》新增了除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特殊情况,共3款,在《通告》新增第1(1)–(3)小点。
3.由于市局文件、我区文件均调整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线,在《通告》第2点修订了相应内容:原“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70%”修订为“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顺德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由于市局文件、我区文件均明确了房产用途范围和地域范围,《通告》修订了原来的房产用途范围和地域范围,又因市局《实施意见》中明确“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在《通告》第3点新增了该内容。
5.由于实际操作中,核算申请家庭的资产相当大工作量且核查数据不一定准确,经征询意见后删除了“家庭成员人均资产(已计算人均拥有房产面积的物业价值除外,下同)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倍”这一申请条件,在《通告》第4、5点新增了车辆、注册公司两项资产准入条件,既严谨把关准入门槛又减轻了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新增第6点,明确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须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情况。
(六)明确新市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
新增第三条第(二)项。根据《实施意见》第九条,明确了新市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工作、居住情况、社保、收入、住房、车辆、注册公司、特殊群体等情况,其中第6、7点车辆和注册公司的标准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设置了资产的细化条件。
(七)明确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
新增第三条第(三)项。根据《实施意见》第十条,明确了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学历、工作、收入、住房、车辆、注册公司等情况,其中第5、6点车辆和注册公司的标准为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设置了资产的细化条件。
(八)明确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当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保障对象应当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我区原通告未有相关规定,因此在《通告》新增第三条第(一)项第7点、第(二)项第9点、第(三)项第7点,明确了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时须在顺德区有合法租赁行为。
(九)明确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
《办法》中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和《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属本次重点调整要求,并在《通告》第三条第(四)项中调整相应表述。
(十)明确了通告中没有明确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废止原通告等内容
新增第四条,明确了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新增第五条,明确了各镇(街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权限;新增第六条,通告中明确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住房保障任务为上级下达的任务,若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我区住房保障的任务的完成,另设置了有效期,并对原通告进行废止,以及明确了旧标准应按原来的执行标准直至期限届满;最后一条明确了本通告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