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15 14:29:13 来源: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字体:[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于2026年3月27日印发了《关于公布顺德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申请条件和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使我区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通告》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总体思路、修订内容等,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和租购并举住房机制,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办法》(佛建〔2021〕31号)、《佛山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二款“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佛山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24〕3号)第五条第一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

  (四)《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办法》(佛建〔2021〕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或细化本区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发放标准、申领流程等相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通告》具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具有充足法律依据。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我区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群体居住需求的重要方式。原《通告》出台近5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实现了我区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政策设计意图,保障了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公租房申请人的确定、申请条件、租赁补贴发放时间等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四、修订内容解读

  (一)明确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则不列入共同申请人,不享受住房保障。但其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应计入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的核算范围。

  (二)对申请条件作出了调整,增加了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作为申请人及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取消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户籍家庭不能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限制要求。

  (三)调整了租赁补贴发放时间,每年的4月份、7月份、10月份、12月份分别核发当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租赁补贴。

  此次修订主要降低申请门槛,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更好贯彻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通过对原通告的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区住房保障的管理,科学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标准,确保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和分配的公平、公正。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