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重度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照护需求,我局对《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出台,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对《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顺德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篇章节及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及适用对象范围,明确托养服务的两种主要形式:集中托养服务和居家安养服务。
第二章“集中托养服务” 第四条至第十条,主要对集中托养服务的定义、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机构认定方式、服务补贴内容、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渠道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居家安养服务”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居家安养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条件、补贴标准及服务保障方式。
第四章“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服务申请和审核流程、资格轮候制度、入托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对集中托养服务补贴和居家安养服务补贴的拨付对象、拨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机构退出机制、诚信管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办法》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不重复享受原则,以及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三、专业术语诠释
集中托养服务:指在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中,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及康复训练等服务。
居家安养服务:指以家庭、服务机构等为载体,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安养服务,包括由监护人提供服务或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两种方式。
四、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具有顺德区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残疾等级为其中一个等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居家安养服务年龄可放宽至7周岁及以上,但需为在册困难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且符合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二)受理单位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轮候原则
按照家庭条件差的优先、残疾等级高的优先、残疾类别为精神或多重残疾的优先、自理能力低的优先等原则确定托养先后顺序。同等条件下,以老养残、一户多残或无直系亲属的残疾人优先。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粤公网安备:440606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