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盘活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挖掘土地价值,规范项目审核与实施,依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1.5级开发操作指引〉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4〕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出台《市操作指引》,在佛山范围内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土地1.5级开发这种新土地利用模式,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挖掘土地价值,规范有序推进佛山市土地1.5级开发工作提供了切实可执行的政策依据。为进一步细化土地1.5级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并结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印发的《顺德区关于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佛自然资顺通〔2025〕57号,以下简称“《区实施意见》”)中关于“拓宽土地1.5级开发适用范围”的措施要求及我区土地盘活的实际需求,推动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落地,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佛山市土地1.5级开发操作指引》《顺德区关于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起草过程
2025年5月,在《市操作指引》印发实施后,我局按照《市操作指引》整体要求出台了《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报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区报批指引》),积极研究和推动土地1.5级开发项目落地。
2025年5月—12月,形成一批合计15宗的2025年度土地1.5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在项目推动过程中,结合各镇(街道)对土地1.5级开发的项目需求和推进难点痛点,形成本细则的初稿。
2025年9月—10月,针对本细则初稿开展多轮内部研讨,逐步完善相关内容。
2025年10月—12月,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关于征求〈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送审稿)〉意见的函》,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二十一个单位有效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
2026年1月23日,取得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意本办法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26年1月26日、2月11日,向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出《关于协助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1.5级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及《关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顺德区1.5级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的复函〉的复函》,并于2月13日收到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二次复函,经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暂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
2026年1月27日—2月4日,在顺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遂于2026年2月6日在顺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反馈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
2026年4月16日,依据《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事项清单》对本细则送审稿开展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评估该文件内容不涉及“切实精简文件和会议、规范督检考事项、规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规范明晰基层权责和借调干部、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等有关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土地1.5级开发的适用范围:将土地1.5级开发的适用范围从《市操作指引》中的“政府储备土地”拓宽至“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
(二)增加了部门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1.5级开发实施,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组织民主议事表决程序,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相关政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依职责做好管理和推动工作。
(三)明确了申请主体及其主要职责:招商方为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顺德高新区管委会的,由其作为项目申请主体;招商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经济上独立核算的生产小组(股份小组),应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申请主体。
(四)细化了项目准入要求:政府管理的建设用地。已完成收储程序的土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未完成收储程序的土地(例如挂账收储、未完成补偿支付土地等),须取得原权属人同意开展1.5级开发的书面意见、已签订的收储协议、补偿款支付情况说明及地块建设用地批文等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批文、权属来源合法性说明等材料。
(五)规范了历史建(构)筑物的处理:如地上(下)存在原有建(构)筑物的,原则上应在土地交付承租人前拆除并注销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确需继续保留使用并与土地一并租赁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应提供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对原房产证已注销的,原房产证的复印件或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可作为权属证明材料)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若无法提供原有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须参照市、区有关查处或处理违法建设的政策文件内容执行。
(六)明晰了年度计划和项目认定流程:按照招商研判—意见征询—计划编制—项目认定与备案的流程进行。
(七)明确了规划调整的部分流程要求:由于本细则拓宽了土地1.5级开发的适用范围,其中涉及集体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可能出现和村庄规划不符的情形,结合市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一是在《佛山市土地1.5级开发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对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涉及“村庄规划”的调整流程要求,明确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需启动编制1.5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1.5级开发图则)的并参照村庄规划编制流程要求,需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地块开发细则技术修正或村庄规划局部调整(地块图则)程序办理;二是对第三款中增加明确“且不适用于‘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地块图则”的调整流程要求,可依据《佛山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按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办理。
(八)调整了规划条件出具的依据:根据上文中对规划调整的最新流程要求,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为“经批准的法定详细规划或1.5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1.5级开发图则)或“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地块图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九)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建设用地的租赁管理: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相关政策,租赁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签订。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粤公网安备:44060602000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