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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13 09:27:19 来源: 区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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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2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印发,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办法》实施以来,在筑牢外贸风险防线、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强化企业海外收汇保障、提升国际化经营抗风险能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最新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省、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优化,形成了新的《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2.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3.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扎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通知

  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

  5.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业务年度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24〕96号)

  三、内容解读

  新《办法》共有七章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第三章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第四章为信息公开,第五章为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与旧办法对比,整体调整较少,修改要点如下:

  (一)更新目的依据表述。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最新政策通知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扎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更新目的依据表述,详见新办法第一条。

  (二)调整支持门槛。参考省级出口信保政策已将“平台类”项目扶持门槛调整至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将支持对象的上年度出口额由“600万美元-65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6500万美元”,详见新办法第五条。

  (三)优化支持对象的定义。参考省级出口信保政策,对支持范围的定义进行修订,由“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调整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该调整不会影响政策申报适用范围,详见新办法第六条。

  (四)删除向社会公开不守信信息惩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文件要求,删除自主对外公示表述,原有惩戒力度不变,详见新办法第十三条。

  四、实施有效期

  新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符合旧办法(顺经发〔2022〕16号)但未获得相关扶持的,仍按旧办法标准执行,并需在旧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年内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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