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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31 15:18:10 来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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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优化耕地布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我区根据上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佛山市顺德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下称《区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0年颁布实施了《顺德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多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补贴500元/亩·年,该政策实施已超10年,但补贴的标准并未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和耕地保护形势的变化而提高。我区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的权责分工、补贴发放条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土地权益单位的确认及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研究制定了《区办法》,并于2024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但由于《区办法》的实施时间在前,与佛山市后续出台的《佛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等文件在内容衔接上存在不足,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佛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修改过程

  修改过程中,我区系统梳理关于耕地保护以及补偿激励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针对《区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与上级文件规定的不同之处,广泛听取并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修改主要内容

  《区办法》共七章33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任务的分解、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偿激励机制、补贴的发放和使用、补贴发放的职责和分工、附则,与原办法六章37条相比,删除6条,新增2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纳入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等内容。结合《佛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储备区划定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更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纳入储备区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详见《区办法》第十条;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调整划定储备区的主体由“区人民政府”调整为“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详见《区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将符合储备区纳入条件的申请主体由“土地权益单位”调整为“权属人”,详见《区办法》第十二条。

  (二)删除耕地异地代补和永久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的有关内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已多次征求耕地异地代补和永久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的政策文件的意见,且内容更新及变化较大。为确保《区办法》满足上级政策要求,本次修改删除了相关内容,并于后续单独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三)规范经济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要求。一是按照《市办法》的规定,取消发放连片耕地经济补贴,只保留“鼓励对一般连片耕地给予普惠性补贴”的条款。将永农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连片永农2000元/亩·年、零星永农500元/亩·年”调整为统一按800元/亩·年进行补贴,永农储备区保持500元/亩·年不变,详见《区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贴的发放条件,详见《区办法》第十五条至十六条;三是进一步细化发放对象,尤其是针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整为“以村民小组(股份小组)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涉及的村民小组”,详见《区办法》第十五、十六、二十条;四是按照《市办法》的要求,增加了补贴资金镇政府和村(居)委会按一定比例提留以及资金用途的条款,详见《区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

  (四)修改奖励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修订前是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分别给予5%、10%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本次修订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相衔接,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按照现行政策奖励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额度”,详见《区办法》第十九条。

  (五)完善发放经济补贴的职责分工及程序。一是根据《佛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办法》第十至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经济补贴发放程序;明确提留资金和经济补贴的使用规则;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济补贴的监管职责,并明确耕地保护经济补贴使用期限以及到期收回的规则,详见《区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二是为满足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贴发放的管理要求,相应完善区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土地权益单位在落实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工作上的职责,详见《区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区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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