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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02 15:00:28 来源: 区社保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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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职工刘小明(出生日期1968年07月15日)于2022年7月29日1时30分左右在公司使用叉车工作时因地面不平叉车侧翻压在身上致伤背部,被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定,你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责任人和被执行人,但你单位尚未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叁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柒角整(¥371996.70)。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佛山市先行支付追偿责令书》(顺社稽责〔2026〕24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责令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存入我局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账号:757900143510235),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递交我局社会保险稽核股;若你单位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工伤职工,请携带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社会保险稽核股进行确认。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粤人社规〔2021〕33号)第十三条第(二)点规定,通知你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你单位应当偿还的数额。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及你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标准),应当由你单位承担。

    因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责令书,可在收到本责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757-22832548),或在收到本责令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电话:0757—22623333)。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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