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斌(先生):
你(出生日期2006年05月12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为佛山市顺德区钟灼灼三鸟档员工钟灼灼(出生日期1968年07月01日)在2023年7月29日6时19分许,发生中山市小榄镇东成路升平三鸟市场交通事故的被执行人,且该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根据该员工亲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批已于2026年7月13日先行支付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肆元玖角贰分(¥4534.92元,此金额为工伤保险医疗费)。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作出《佛山市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佛顺社追〔2026〕3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上述款项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账号:757900143510235),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递交至我局社会保险稽核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利息以4534.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通知书送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等也由你承担。
因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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