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高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807房自编B2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2018年9月26日参加“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606-201808-20050023-0011)”01子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投标供应商,参加了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下称“采购人”)委托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606-201808-20050023-0011)”01子包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18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9月26日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分别是广州市高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鑫公司”)、江西凌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凌润公司”)、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国药广州公司”)。经评审,确定国药广州公司为01子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73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于2018年9月28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dgpo.com)发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440606-201808-20050023-0011)”的中标结果公告,公示国药广州公司为01子包的中标供应商。 2019年6月,佛山市顺德区审计局对顺德区201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要求本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事实认定 经本机关核查及比对上述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你单位与本项目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国药广州公司、凌润公司均委托同一单位(国药广州公司)的人员办理投标事宜,且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金额分别为173万元、175.5万元、178万元,存在规律性差异。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你单位的投标文件、国药广州公司的投标文件、凌润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中标公告、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回复、协助调查函等资料证据为证。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0年8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限期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佛财法〔2017〕22号),你单位的违法程度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你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金,金额为:865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佛山市顺德区罚款账户(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